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如果中资企业是在德国境内设立的,则一般应该适用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卖方应当首先向对方做出催告(Mahnung),经过催告对方仍然没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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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确定下来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与德国企业的贸易风险主要是对方不能及时、全额地支付价款;对国内进口企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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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品贸易中卖方需要注意的所有权保留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不做特别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会自动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将商品转卖给第三人,而买方自身丧失了支付能力,将会使卖方陷入款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为了维护卖方利益,德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Eigentumsvorbehalt),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被买方占有,卖方也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所有货款为止。只要在货物移交之前,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此类约定就是有效的。国内厂家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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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出口贸易的货款安全

我国外贸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订单的同时,最应当关注的是如何能顺利收回货款。德国作为我国企业一个重要的出口市场,在国际上总体形象较好,因此国内企业在与德国客户交易时更容易轻信,一旦遭遇不诚信的德国客户,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提醒国内企业,在与德国贸易伙伴建立初次接触时,就应当尽量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这通常可以通过考察对方的网站信息、联系人是否使用与网站域名统一的电子邮件地址、用搜索引擎找到的相关的公司信息、对方是否使用固定的办公电话等等,获得一个初步印象。如果对方公司给人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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