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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条例对电动汽车电池的规制

欧盟《电池条例》(Batterie Verordnung (EU) 2023/1542,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18日起生效,调整了五种不同类型电池从生产到回收的整个生命周期。本文仅涉及五种类型中的一种,即电动汽车电池(Elektrofahrzeugbatterie)。它主要为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动能,详细定义参见《条例》)第3条第1款第14项。《条例》涉及电池供应链和价值链中不同经济主体的义务。位于欧盟境内的中资生产商(Erzeuger),以自己的名义在欧盟境内销售自己生产的电池的,毫无疑问地落入《条例》的适用范围。位于中国境内的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直接将产品出售给欧盟用户的,也直接受《条例》的调整。位于中国境内的生产商,其产品通过欧盟进口商进入欧盟市场的,由该进口商承担《条例》规定的具体义务。总体而言,只有符合《条例》规定生产的电池,才能在欧盟境内合法销售。

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要求

《条例》第2章规定,电池必须符合相应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要求(Nachhaltigkeits- und Sicherheitsanforderungen)。

首先,根据《条例》第6条,电池含有的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原材料,如汞、镉和铅的含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具体参数规定在《条例》附件1、欧盟《第1907/2006号条例》附件17以及欧盟《第2005/53/EU号指令》第4条第2款a项中。

其次,根据《条例》第7条,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分阶段符合关于碳足迹的三项要求。

第一,发布碳足迹声明。每个生产商的每个电池型号都应当有一份碳足迹声明。声明的具体内容规定在该条第1款中。声明应当与电池的二维码相关联,或者随电池一起提供。

第二,进行碳足迹性能分级。电池应标有醒目、 清晰且不可擦除的标识,注明该电池型号所属的二氧化碳足迹性能等级。(《条例》第7条第2款)

第三,碳排放不超过最大阈值。(《条例》第7条第3款)

再次,根据《条例》第8条,电动汽车必须符合关于再生材料含量的规定。一方面,电池应附有相关文件,针对每种电池型号、每年及每家生产商,说明电池使用的材料中,回收钴、锂、镍以及铅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使用回收材料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最后,根据《条例》第10条第1款,电动汽车电池还必须附材料说明其依据哪些技术规范、标准和条件来测量、计算或估算其性能和耐久性指标。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电动汽车电池,该条只规定了说明义务。电池性能和耐久性的实质性要求,规定在《欧7排放条例》(Euro 7 Verordnung ,(EU)2024/1257)中。

二、标识和信息要求

《条例》第三章对电池的标识和信息要求(Kennzeichnungs- und Informationsanforderungen)作出了规定,以便最终用户得到关于电池的透明、可靠和清晰的信息。

首先,根据《条例》第13条,电池应标注附件六A和B部分所列电池通用信息的标识。电池还应当配备二维码,以便和电池护照(Batteriepass)相关联。

其次,根据《条例》第14条,电动汽车电池的电池管理系统(Batteriemanagementsystem,简称BMS)中,应包含附件七所列用于确定电池老化状态和预期使用寿命的参数的最新数据。

再次,信息要求还分散规定在《条例》的其他条款中。例如根据第77条,电动汽车电池必须配备电池护照,它是电池的电子文件,其包含的具体内容规定在该条第2款以及附件13 中。通过电池二维码,可以访问电池护照中的内容。

三、电池合规性

为了保证实现前述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要求以及标识和信息要求,电池必须根据《条例》第四章通过合规性评估(Konformität der Batterie),完成CE认证(《条例》第19条)。

四、注意义务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大企业的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它适用于首次将电池引进欧盟市场或者首次在欧盟使用电池、年净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欧元的经济主体(《条例》第47条第1款)。经济主体再利用、再加工已经引进市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池的,无需履行注意义务(《条例》第47条第2款)。

经济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战略(Unternehmensstrategie),以履行注意义务。该战略应当考虑到生产电池所必需的钴、石墨、锂和镍在各个环节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条例》第49条第1款a项)。需要考虑的具体内容,规定在附件十第2部分。例如,对社会的影响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使用童工、强制劳动等等;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空气、水、土地、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等等。该管理战略还应当运用到与供应商的合同或者协议中(《条例》第49条第1款e项)。

在制订了管理战略之后,经济主体还应当履行风险管理义务(Risikomanagementpflichten)。这意味着,它们必须调查和评估消极影响(《条例》第50条第1款a项),并根据结果制定、执行措施,以避免或降低风险(《条例》第50条第1款b项)。

经济主体还附有公开和告知义务。它们必须向其直接下游客户提供其履行注意义务时获取的信息(《条例》第52条第2款),每年审查其履行注意义务的战略,并公开一份报告,包括在网站上公开(《条例》第52条第3款)。

上述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必须经过指定机构的独立审查(《条例》第51条第1款)。该独立审查的总结报告也要公开。

五、废旧电池的管理

《条例》第八章对废旧电池的管理(Bewirtschaftung von Altbatterien)进行了调整。

首次将电池引进欧盟市场的制造商(Hersteller, 《条例》第3条第1款第47项)负有扩展责任(erweitere Verantwortung,《条例》第56条第1款),从经济层面和组织层面负责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制造商必须进行登记(《条例》第55条第2款)。它们可以自己履行扩展义务,也可以提名一个有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条例》第57条第1款)。针对电动汽车电池,制造商或者相关机构必须免费回收电池,并且保证电池分类收集(《条例》第61条第1项)。

六、罚则

《条例》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而是授权各成员国规定违法后果(《条例》第93条)。德国配套制订了《电池法实施法》(BattDG),于2025年10月7日生效。该法第60条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处以1万欧元、10万欧元或者50万欧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条例》为电动汽车电池制订了一套非常复杂、影响范围极广的规则体系,涉及技术标准、环境保护、供应链安全等多个领域,给中资电池生产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带来了巨大挑战。企业唯有投入大量资源,依法调整生产流程与组织策略,才能顺利将产品打入欧盟市场,从而保持竞争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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