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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准则介绍

德国会计准则属于德国财会法(Bilanzrecht)法律部门,通常指的是德国《商法典》中提到的一系列“规范记账基本原则”(Grundsätze ordnungsmäßiger Buchführung,简称GoB)。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德国1897年的《商法典》修订立法,立法者把当时德国会计实践中所应用的各种记账规范原则编撰成文,对所有受到《商法典》调整的商事主体都强制适用,需要按照规定会计记账,并制作年报(详情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在德国经营的年报义务与基本概念介绍》)。与此相关的最近一次汇编性立法是2009年生效的德国《财会法现代化法》(BilMoG),改革内容包括提高免除记账义务的个体工商企业年度营业额的限额,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FRS)对德国会计准则做出适当调整,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不受德国《商法典》调整的民事主体,例如,自由职业者、年度营业额在80万欧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企业,即使没有会计记账及制作年报的商法义务,仍然要受到相关税法规定的调整,履行税法上的会计记账和盈利申报义务(例如,德国《租税通则》第140条及以下条款,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及第5条)。

时至今日,GoB仍然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除了《商法典》中的相应条款,还散见于德国《股份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单行法中,并且受到大量司法判例的影响,其概念范围随着时代发展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GoB的核心条款是德国《商法典》第238条,即所有的商事主体都有会计记账的义务,并通过遵循GoB规范的会计记账,使其商业活动及财产状况可供清楚地查阅。专业人员应当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企业所记录的会计事项具备基本了解,并据此掌握企业所处的经济状况。企业各项会计事项的产生和发展,必须都是有据可查的,“无单据,不入账”。

具体而言,GoB要求企业制作的年报应该清晰明了,并应当及时制作年报(德国《商法典》第243条)。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完整列出有关科目,不得随意抵销缩减(德国《商法典》第246条)。对企业经营的评估应当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对资产评估应该遵循审慎原则,对年报中的收入与费用科目,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德国《商法典》第252条),等等。

与中国的会计准则不同,德国的会计准则以原则性规范为主,强调会计记账应该清晰合理,有据可查。德国《商法典》虽然规定了资产负债表的基本会计科目目录,但是对单个的具体会计科目应该如何入账,没有做出过多过细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行业通行的会计科目表来实现规范的,详情可以参考我们网站文章《德国的会计科目表基本介绍》

此外,根据德国《商法典》第257条,还要求企业有序地整理并保管其财务文件,包括商务文件(Handelsbücher)、库存盘点清单(Inventare)、年终报表、接收或者发出的商务信函(Handelsbriefe),等等,这些文件的保管期限是十年,从当个会计年度终了的次年起算。记账所需的财务单据(Buchungsbelege)的保管期限是八年。德国税法对企业财务文件的整理和保管,也有相应的规定(德国《租税通则》第140条及以下条款)。

我们在实践中接触到很多在德中资企业,限于语言障碍及对德国商业文化的熟悉,并不能做到有序整理和保管德国公司的财务文件。虽然这些企业事实上面临极大的财税合规风险,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对此却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委托专业机构或者聘用合适的员工,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管理和对接,详情可以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德国会计凭证管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财务文件整理和保管义务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即使实践中,很多德国企业把记账报税工作委托给税务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也不能免除企业对上述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建议在德中资企业留出专门预算,把上述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确保做到企业财务管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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