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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对债权抵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债务关系的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互享债权的,可以以其针对对方的债权充当相对对方所承担的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称为债权抵销(Aufrechnung)。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抵销,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债权抵销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中一方必须提出抵销意愿。主动提出债权抵销意愿的一方为债权抵销人,其债权称为抵销债权(Hauptforderung);被动接受债权抵销的一方为债权被抵销人,其债权称为被抵销债权(Gegenforderung)。

其次,抵销债权必须在履行期间内,而被抵销债权不必在履行期间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15条,如果抵销债权和被抵销债权在某个时间段内同时在履行期间,即使被抵销债权已经错过诉讼时效(verjährt),也可以被抵销债权所抵销;如果双方债权的履行时间没有交集,则不可被抵销。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93条,被抵销债权人因对方侵权产生的债权不可以作为被抵销债权所抵销。比如,乙方因合同违约欠甲方五万欧元,甲方索取不到借款,故意对乙方进行人身伤害,伤害赔偿同样为五万欧元。此时,如果甲方为抵销债权人,乙方为被抵销债权人,则甲方不得以抵销为由,拒绝对方的伤害赔偿要求。但此时如果乙方作为抵销债权人,主动提出抵销,甲方同意的,则乙方的债权可以被抵销,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债权人采取过激行为讨债的情况。

除上述法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之外,还有性质上实际无法抵销的债务,例如,不做为特定行为之债、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可被抵销。

除了法定抵销的情况,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约定合意抵销,又称契约上抵销,此时即使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价值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互相抵销。合意抵销时,通常会出现一方用特定物品来抵销金钱方面的债务。此时接收物品的债权人需注意物品的真实价值,即使用于抵销的物品价值远低于对方的金钱债务,也视为已经合意抵销,不可继续追究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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