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德国提起诉讼的担保金规定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10条规定,原告住所如果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境内,而在德国提起跨国诉讼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金(Prozesskostensicherheit)。担保金额通常包括被告一审和上诉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法定最低限额及法院诉讼费。如果原告拒绝提供担保,德国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国内企业在德国提起诉讼,应当考虑到被告可能会将申请提供担保金作为前期应对起诉的一种法律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可以不必提供担保金:原告所在国与德国签署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的,中国与西班牙、法国等欧盟国家之间已有类似协定,目前中德两国还尚未签署相关的双边协议;原告在德国拥有不动产或经抵押担保的债权,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原告在德国提起反诉的;在德国的诉讼是以政府名义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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