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本所律师协助无锡某光伏生产企业追回货款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江苏无锡某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系某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被告系德国某光伏集团下属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该德国集团前身是德国某知名光伏行业出版机构,定期出版一份业界知名的光伏行业国际期刊,拥有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并对国际上的光伏产品品牌做行业排名。客户通过订阅该专业期刊,与该集团建立起业务联系。 在德国政府大力倡导推广可再生能源,提供高额财政补贴的政策背景下,该集团于2010年1月发起设立该股份公司,目的是建设和经营德国境内的光伏电站。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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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德国提起诉讼的担保金规定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10条规定,原告住所如果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境内,而在德国提起跨国诉讼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金(Prozesskostensicherheit)。担保金额通常包括被告一审和上诉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法定最低限额及法院诉讼费。如果原告拒绝提供担保,德国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国内企业在德国提起诉讼,应当考虑到被告可能会将申请提供担保金作为前期应对起诉的一种法律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可以不必提供担保金:原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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