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中德两国之间行政管理体制的差异,当事人在一国办事机构提交另一国官方文件时,经常会有一些误解和麻烦,我们在此一次予以说明。
如果需要在德国出示中国的官方文件,要看德国办事机构的具体要求,通常只需把文件在国内公证处公证,再由德国法院认可的法庭宣誓翻译(Vereidigter Übersetzer)经过翻译即可;如果德国办事机构需要文件原件的认证,那么必须把经过中国公证处公证的文件先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外事办公室做初次认证,然后到负责管辖的德国驻华使领馆再次认证,具体请参见德国驻华使领馆的网站说明,另外在德国,经过认证的中文文件通常还需要提供一份德国法庭宣誓翻译的德文翻译件。
如果需要在中国出示德国的官方文件,通常会要求对文件做认证。首先要对德文文件做初次公证(Vorbeglaubigung),负责管辖初次公证的主管部门视文件的种类和地点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文件类型向主管部门咨询。经过初次公证,再把文件送到位于科隆的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做最终公证(Endbeglaubigung),最后把文件送往负责管辖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做认证(Legalisation)。经过认证的德文文件,在中国通常还需要由国内官方指定的翻译公司提供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