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本所律师协助无锡某光伏生产企业追回货款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江苏无锡某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系某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被告系德国某光伏集团下属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该德国集团前身是德国某知名光伏行业出版机构,定期出版一份业界知名的光伏行业国际期刊,拥有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并对国际上的光伏产品品牌做行业排名。客户通过订阅该专业期刊,与该集团建立起业务联系。 在德国政府大力倡导推广可再生能源,提供高额财政补贴的政策背景下,该集团于2010年1月发起设立该股份公司,目的是建设和经营德国境内的光伏电站。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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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确定下来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与德国企业的贸易风险主要是对方不能及时、全额地支付价款;对国内进口企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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