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德国食品包装法新规介绍
Search

德国食品包装法新规介绍

欧盟在2011年颁布的《食品信息法》(LMIV),于2014年12月13日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生效,在德国则取代了本国的《食品标签法》(LMKV),在德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满足新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法规定,在德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用德语载明以下信息:

(一)食品名称(Bezeichnung)

食品名称必须符合食品的主要成分和形态,欧盟或德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使用交易中的常用名称。

(二)食品成分(Zutaten)

原则上食品主要成分都应列明,并按照重量比例从多到少排序,包括香精(Aroma)、食品添加剂(Lebensmittelzusatzstoff)、食用酶(Lebensmittelenzyme)都应该列明,但是新法又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例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辅助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或食用酶可以不必列出,因此新法对食品成分标注的要求,与此前欧盟2000/13/EG号食品标签指令的规定相比并没有太大出入。

(三)可能引起过敏或人体不耐受反应的原料

此项是新法所规定的内容,在标签中需要加粗强调,具体哪些原料需要特别标注,请参考新法附件。

(四)特定成分的数量或种类(QUID)

此项也是新法所规定的内容,在标签中需要加粗强调,例如肉类或鱼类由多种动物肉类或鱼类构成的,需分别列明具体成分;植物油应明确是大豆油还是菜籽油,等等。

(五)封装时净含量、数量及干重(Abtropfgewicht)

具体要求参见新法附件。

(六)保质期

注意此处标注的应该是到期日(Mindesthaltbarkeitsdatum),而不是生产日。

(七)贮存条件及使用条件(视需要)

此项是新法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不标注将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则必须予以说明,具体参见新法第25条。

(八)厂家名称及地址

厂家如是非欧盟国家的企业,应该注明欧盟境内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九)原产国或原产地

此项是新法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不标注将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则必须予以强调。

(十)食用说明(视需要)

此项是新法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参见新法第27条。

(十一)酒精含量

根据新法规定,如果食品中酒精含量超过1.2%以上时,必须予以注明。

(十二)营养价值说明(Nährwertdeklaration)

这项要求在之前生效的德国《食品标签法》中已有规定,新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变化不大。

根据新法第30条第1款,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的信息有:

    a) 食品的热量值;
    b) 食品中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的含量;
    c) 如有必要,应在上述信息边上注明天然钠盐的含量。

据新法第30条第2款,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可以自愿标明的信息有:

    a) 单不饱和脂肪酸
    b) 多不饱和脂肪酸
    c) 多价酒精
    d) 增稠剂
    e) 纤维素
    f) 本法附件中所规定的其他维生素和矿物质

根据新法第34条第1款,以上信息必须印刷在包装同一面上(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印在正面),根据新法第34条第2款,只要地方足够,上述信息必须用表格的形式印刷。

以上为德国食品包装法的新变化,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德国食品销售法律法规的信息,欢迎与我们联系。

著作权声明: 本网站所发表的文章和图片,均由网站所有者原创,在本站首次发表,并享有著作权,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载、修改、汇编、复制、翻译,也不得存储于数据库或其他电子媒体和系统中。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追究一切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专业法律建议。任何根据本网站内容所采取的主动行动或消极的不作为,本所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法律咨询,请与本所律师联系,并签署委托合同。